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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禁止會車標誌「禁27」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讓已進入前方路段之來車優先通過,禁止中途交會。

設於路幅狹窄行車交會危險路段將近之處。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者,免設之。

本標誌得視道路狀況規定其禁制事項,並以附牌說明之。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