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條 禁止停車標誌「禁25」,用以告示不得停放車輛。

但臨時停車不受限制。

設於禁停路段。已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僅用標準型一種,並需加設附牌。附牌為白底黑字及黑色細邊,上半部說明禁停時間,下半部說明禁停範圍或以箭頭指示禁停路段。

設於起點者,箭頭向左:
設於終點者,箭頭向右;禁停路段過長者,中間得增設一面,箭頭為雙向。圖例如左: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