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條之一 觀光遊樂地區標誌,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里程或所在地點。
本標誌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 本標誌申請設置之審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標誌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