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 路線方位指示標誌

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或已編號自行車路線上行駛之方位。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7」,指向南行用「指8」,指向西
行用「指9」,指向北行用「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