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2」

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

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

以每隔一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為盾形藍底單藍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