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最低速限標誌「限6」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

設於限速路段之起點。

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誌應與最高速限標誌配合設置懸掛於同一標誌桿上,而不單獨設置;其裝置方式,豎立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上,最低速限標誌居下;門架式或懸臂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左,最低速限標誌居右。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邊 。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