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

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標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車道僅准直行用「遵11」。
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
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
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
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