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停車檢查標誌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設於關卡將近之處。
本標誌圖案內加註說明檢查事項:檢查站寫明停車檢查「遵3」。

海關寫明關卡停車「遵4」。

收費站寫明停車繳費「遵5」。

地磅站寫明貨車過磅「遵6」。

接近鄰國邊境之各處得加鄰國文字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