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之一 行車安全距離限制標誌「限4-1」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正常情形下與前方車輛間應保持之最短行車安全距離。
設於限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路段將近之處,並得配合於限制路段適當地點標繪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