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 車輛寬度限制標誌「限2」
用以告示道路情況特殊,車輛寬度應受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
設於限寬路段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寬度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