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 僅准直行用「遵7」。 僅准右轉通行用「遵8」。 僅准左轉通行用「遵9」。 僅准右轉及左轉通行用「遵10」。 道路遵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
車輛之圖案同第七十三條擇要調整。
但用一標誌內車輛圖案不得超過兩個。大貨車僅准右轉通行時,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