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當心行人標誌「警34」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
設於行人易肇事路段,或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將近之處。
車輛駕駛人不易察覺行人穿越之道路,亦得設之。但在市區街道或設有號誌之處得免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