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
設於無柵門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 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設「警26」標誌一面、路面未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應設三面,
第一面標誌「警27」設於距離入口處一五0至二00公尺間適當地點。
第二面標誌「警28」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二處附近。
第三面標誌「警29」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一處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