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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岔路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

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

同一道路短距離內有連續數個複雜交岔路口時,得視道路狀況再增設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向線或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本標誌:


一、視界良好,易於察覺岔路來車動態之交岔路口。


二、設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三、設有「停」、「讓」、「慢」、「注意號誌」、「地名方向」等標誌之交岔路口。


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擾之交岔路口。


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時低於五0輛之交岔路口。


六、市區街道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四0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