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之二

 測速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本標誌設於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前,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



https://maps.app.goo.gl/3EXnbzGqzxWGcJXB8

 

https://maps.app.goo.gl/MTRoZ9RAiHYeb8sE6


彰化139縣道抓壓車喊卡!「過彎小於60度」開罰 即日起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