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aps.app.goo.gl/rNMshm3JUuTTLRLp6
第八十三條 車輛高度限制標誌「限3」,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通過前方道路結構物之高度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
設於結構物垂直淨高小於公路或市區道路設計標準地點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高度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