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道路專行車輛標誌
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 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圖例如 下: 一、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3」。
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