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
僅准直行用「遵7」。
僅准右轉通行用「遵8」。
僅准左轉通行用「遵9」。
僅准右轉及左轉通行用「遵10」。
道路遵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

車輛之圖案同第七十三條擇要調整。

但用一標誌內車輛圖案不得超過兩個。大貨車僅准右轉通行時,圖例如下: